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4/3 14: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5471次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2号如下: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沛,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沛,于2014年2月间,以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元,接受同案人"吴某"(身份不明)的雇请,为"吴某"开设的"恒泰"、"中顺"、"华信"等"时时彩"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受"楚常"、"万辉"、"忆新"、"小虾"(均身份不明)等人的投注,投注额累计人民币84624449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温沛还代"吴某"接受"阿海"、"赛珠"、"娟"、"春"(均身份不明)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额累计人民币5875931元,2014年2月24日晚上7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温沛的住家进行检查,在被告人温沛的卧室里查获"时时彩"、"六合彩"投注单据144张,计90500380元、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4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温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沛辨称:公安机关在其家搜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是我的,但接受投注的金额只有几十万元;公安机关搜获的"时时彩"投注单据不是我的,我没有代理"吴某"接受彩民投注"时时彩"。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间,被告人温沛以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元,接受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的雇请,为"吴某"开设的"恒泰"、"中顺"、"华信"等"时时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楚常"、"万辉"、"忆新"、"小虾"(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人民币84624449元;代"吴某"接受"阿海"、"赛珠"、"娟"、"春"(均另案处理)等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累计金额人民币5875931元。2014年2月24日晚上7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温沛的住家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温沛的卧室里查获"时时彩"和"六合彩"的投注单据144张,累计金额人民币90500380元,以及查获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40000元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HP笔记本电脑中发现涉及温沛赌博案相关历史残缺网页文件4个;互联网welcome00和welcome11收藏文件共2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4日,陆丰市公安局掌握到家住本市的温沛有赌博"六合彩"外围码的线索后,遂决定对温沛立案侦查。


        2.深圳铁路公安处广州东站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10日16时20分许,广州火车东站派出所在广州东站一站台将被告人温沛抓获归案。


        3.陆丰市公安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4年2月4日19时20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X号温沛家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属民宅,二层土建建筑,较陈旧。在一楼温沛的房间内现场查获诺基亚手机1部、涉嫌赌博单据144张、笔记本电脑1部及现金人民币140000元。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1套,并对查获的物品予以保全。


        4.陆丰市财政局碣石财政所出具的《广东省没收财物收据》,证实:陆丰市财政局碣石财政所对被告人温沛的毒资人民币140000元予以没收。


        5.汕尾市电子数据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结果:在送检的HP笔记本电脑中发现涉及温沛赌博案相关历史残缺网页文件4个,互联网收藏文件2个(即welcome00和welcome11)。


        6.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开户资料,证实:调取手机号码为151XXXXXXXX的用户资料及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通话记录及短信息资料中,未发现有其他涉案信息。


        7.记录投注"恒泰"、"中顺"、"华信"等"时时彩"的单据47页,证实:被告人温沛为"吴某"开设的"恒泰"、"中顺"、"华信"等"时时彩"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受赌民"楚常"、"万辉"、"忆新"、"小虾"等人的投注,累计金额人民币84624449元。


        8.记录投注"六合彩"的单据58页,证实:被告人温沛代理"吴某"接受赌民"阿海"、"赛珠"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累计金额人民币7357386元。


        9.证人许某琴的证言:公安机关在我家一楼我和温沛居住的房间查获号码为151XXXXXXXX诺基亚手机1部、涉嫌赌博单据144张、笔记本电脑1部、现金人民币140000元等物品。查获的144张记写"六合彩"投注生肖及投注码数和"时时彩"外围码金额的单据是温沛的。因为温沛在收取"六合彩"、"时时彩"外围码投注,单据是由温沛记写的;号码为151XXXXXXXX诺基亚手机放在家里让人家打进来的;笔记本电脑是温沛在使用;缴获的现金人民币140000元是温沛收"时时彩"、"六合彩"外围码数存的。温沛不是庄家。


        10.被告人温沛的供述:2014年正月,吴某到我家问我是否要做"六合彩"的赌博,即吴某做庄家负责赔吃,由我向某某镇内的人收投注,每月给我工资人民币2500元。我答应后,吴某拿给我人民币50000元,称其中10000元给我做工资,余下40000元作为赌博"六合彩"资金,还交代我将每期的投注额用纸记写下来,每月到我家里结算一次。尔后,我四处探听谁要投注"六合彩"。2014年正月,我在中国银行遇到"阿海","阿海"说他在赌博"六合彩",我就要求"阿海"将投注投给我,由我给其抽水10点。"阿海"答应后,在2014正月一共向我投注4期,每期投注8000元左右。但我没有为"时时彩"外围赌博担任过代理。2014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我的住处进行检查,在我家查获号码为151XXXXXXXX诺基亚手机1部、涉嫌赌博单据144张、笔记本电脑1部、现金人民币140000元等物等物品,电脑和号码为151XXXXXXXX诺基亚手机是我使用的,缴获的单据中"六合彩"的单据是我的,而写有"恒泰"、"中顺"、"华信"的单据不是我的;缴获的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中,其中"阿海"投注4期输给我20000多元,吴某提供给我50000元,余下的钱是我做服装生意的本钱,这些款都放在保险箱里。我没有用手机与吴某和"阿海"联系过,吴某至今也没有跟我结算过。


        12、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温沛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沛在同案人的串招下,以营利为目的,为同案人开设的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接受赌民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接受"六合彩"投注的金额只有几十万元以及提出其没有接受"时时彩"投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供认公安机关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是其接受赌民投注的金额;证人许某琴证实公安机关在其家查获"六合彩"、"时时彩"外围码投注单据是被告人温沛接受赌民投注所记写的;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温沛的房间里查获"六合彩"、"时时彩"外围码投注单据144页。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查获的"六合彩"、"时时彩"外围码投注单据是被告人温沛接受赌民投注所记写的数额。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受串招参与本案,作用较小,依法给予酌情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声尧
审 判 员  陈壮雄
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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