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8/12 13:47:5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4409次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浦刑初字第9号如下: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刑初字第9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89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5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4日被取保候审,201461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男,19838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814日被取保候审,201481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12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邱毓(另案处理)获取了互联网中"时时彩"网络赌博网站"天仁国际""总代理级"账号资格,后以金字塔式依次发展"代理级""会员级"的下线会员,再由"会员级"参赌人员直接在上述网站参与"时时彩"网络赌博,并逐级向上线成员投注,上线成员再根据下线成员投注金额的0.3%进行抽利。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发展了"代理级"的被告人蔡某甲及"会员级"的黄斌、陈国才、郑某、林某、蔡某乙、刘某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利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蔡某甲发展了"会员级"的陈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利计人民币4万元,参赌赢利计人民币20500元。

 

    另查明,20138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蔡某甲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和人民币6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抓获被告人蔡某甲的经过证明及关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的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漳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情况说明、漳浦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陈某、蔡某乙、刘某、郑某、林某的证言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或直接接受投注,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均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蔡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能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蔡某甲、王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蔡某甲、王某的违法所得,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艺鸣

 

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 

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鸿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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