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8/17 9:39:3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4010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797号如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沙法刑初字第0079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3)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及其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EEG"网络赌博平台的服务器开设在境外,该网络赌博平台设立了"重庆时时彩"、"江西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等窗口,采用上述福利彩票的博彩方式、并以其开奖结果为依据,用高额奖金吸引赌客进行投注赌博。赌客在"EEG"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必须绑定银行卡,将银行卡内资金充值进赌博平台后进行投注、提现。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左某在网络上发现"EEG"网络赌博平台后,通过其本人的QQ号与"EEG"网络赌博平台的一级代理熊某某(取得联系,希望可以为"EEG"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要求熊某某为其提供高额返点及分红。双方最终约定被告人左某根据其招募的下级代理参与赌博的情况获得返点和分红,返点率按下级代理投注额的百分之五计算,分红率按下级代理所输金额的百分之十三计算。后被告人左某获得熊某某为其开设的户名为eeg0603的赌博账号,该账号可以在"EEG"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开设下级代理账号。

       被告人左某成为熊某某的下级代理后,在百度、微博和QQ群等软件上为"EEG"网络赌博平台发布广告,在QQ软件上以能提供高额返点及高额奖金为由招募赌客,并为赌客开设代理账号。被告人左某担任"EEG"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期间发展了尹某、张某某、路某某等下级代理130余名。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左某及其招募的下级代理在"EEG"网络赌博平台投注共计1190000万余元,被告人左某在此期间获得"EEG"网络赌博平台的返点金额3093.96元;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左某获得"EEG"网络赌博平台的分红金额为2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的下级代理参与网络赌博行为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正街。

       还查明,被告人左某的上级代理熊某某在担任"EEG"网络赌博平台一级代理期间,熊某某的下级代理共向"EEG"网络赌博平台投注43660000余元。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参赌人员尹某在"EEG"网络赌博平台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发现了"EEG"网络赌博平台的多个用于赌博的账户,并将其中的五个账户予以冻结。

       审理中,被告人左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某、熊某、阮某某、张某某、尹某、路某某、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左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左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与他人利用互联网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冻结的"EEG"网络赌博平台用于赌博的账户中的赌资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将被告人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咏梅

代理审判员  汤 娜

人民陪审员  雷太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慧明
上海为公彩票业务培训中心
关键词:

头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