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8/17 9:49: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6681次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36号如下: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宇锋,广东茂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4)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部分事实不清,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风云"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提供账号给林某某本人赌博以及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谋利,共接受林某某等人投注金额累计251.7801万元。2014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惠东县平山某花园E1栋301房、平山黄牛山三巷将林某某、刘某某抓获,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路由器、银行卡和手机等。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和直接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投注金额251.7801万元有误,251.7801万是分数,10分等于1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一、投注金额应当以被告人庭审中的供述和证人林某某当庭证言为准;二、通过被告人参赌的人员少,参赌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深刻反省,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悔恨不已,且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引诱,有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华曜提供的总代理账号,为"风云"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提供会员账号给其姑父林某某使用,接受林某某的投注,从中谋利。期间,共向华曜交收赌博输款10多次,约12万元,其中,2014年8月1日、8月5日,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华曜妻子曾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两次,每次4000元。2014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惠东县平山某花园E1栋301房、平山黄牛山三巷将林某某、刘某某抓获,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路由器、银行卡和手机等。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及同案人林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台式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身份证一张、银行卡1张、三星手机一部,查扣了被告人妻子周某某的银行卡一张,以及同案人林某某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物品。

       4、检查证、电脑信息,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的电脑调取了用于赌博的账号信息,其中aaa228、akk288账号为总代理账号,注册姓名为周某某,yu999(ku999)为会员账号,注册姓名为林某某。aaa228账号的交收报表显示该账号下有会员账号4个,分别为cong168、he8、ku666、mu168,"有效金额"分别为41513.0、228422.0、852480.0、1048367.0,合计2170782.0;kk288账号的交收报表显示该账号下有会员账号2个,分别为f77777、f44444,"有效金额"分别为165723.0、181296.0,合计347019.0。上述两个总代理账号的"有效金额"总计2170782.0+347019.0=2517801。

       5、曾某某("华曜"的妻子)与被告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于2014年8月1日、8月5日向曾某某转款两次,每次4000元。

       6、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侦查阶段陈述:我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被告人刘某某派发的"风云"赌博网站上赌时时彩,共使用3个账号,累计投注约100万元,输了约20万元。当庭陈述: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投注金额和输钱金额是点数,一个点数代表0.1元人民币。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交代:我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家中,通过电脑,利用华曜提供的"风云"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下发会员账号,供人赌时时彩,赚取回水(抽头渔利)。使用的代理账号为aaa228、akk288,信用额度是4万元。aaa228早就被华曜收回了。akk288账号有3个会员账号,分别是he8(根据电脑检查,实际为aaa228下的会员账号)、yu999、ku999(电脑检查,两个会员账号为同一会员账号,但未显示与上述两个总代理账号的关系),一开始提供给林某某赌时时彩,后来林某某赌输了,没有钱给我,我就将这3个账号收回来,将yu999的信用额度调到5000元,自己赌。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以及没有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此外,还有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经查:一、根据电脑检查,被告人使用的两个总代理账号下的"有效金额"2517801并没有标注单位为人民币元,被告人辩解及证人当庭证明该"有效金额"为点数,10点代表人民币1元,因此,"有效金额"是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给予证实。二、电脑检查所见两个总代理账号下6个会员账号的"有效金额"总计为2517801,而被告人供述其仅使用了6个会员账号中的一个会员账号he8(电脑检查"有效金额"228422.0)以及另外两个会员账号(ku99、yu999,电脑检查未见),因此,其它5个会员账号是否均由被告人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事实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给予证实,即电脑检查所见"有效金额"2517801是否全部为被告人参赌金额的事实不清。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仅提供会员账号给其一名亲属使用,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银行卡2张,依法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丰
审 判 员  林银明
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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