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8/17 13:24:4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4964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武刑初字第81号如下: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淑娟,女,1988年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880905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淑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淑娟为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为隋凯、詹永、赵之尚、马洪林等人设置下级账号,参与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9286元,涉案赌资累计达287558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2、武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3、证人詹永、赵之尚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淑娟的供述与辩解;5、武城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6、中国福利彩票中心人员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7、远程勘验、电子证物检查光盘等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淑娟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赵淑娟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淑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淑娟为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赌博网站上为隋凯、詹永、赵之尚、马洪林等人设置下级账号,参与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9286元,涉案赌资累计达2875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被告人赵淑娟用于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照片。

       2、工商银行密码器一个。


       二、书证

       3、德州市公安局德公通(2014)3号指定管辖文书一份。

       4、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5、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截图,证实在赵淑娟的账号vip6000中能够查找到下线zhanyong777,sui123及其盈亏,即詹永和隋凯是赵淑娟的下线。

       6、詹永在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的账号yong777情况截图。

       7、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5月3日赵淑娟使用的户名为赵禄彬,账号为6222021612009242778的工行卡在世爵娱乐平台的提现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淑娟涉案赌资累计达287558元。

       8、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5月14日赵淑娟使用的户名为赵禄彬,卡号6222021612009242778的工行卡交易明细表。

       9、2013年9月1日账号为6222021612009242778的赵禄彬银行卡收款29286元的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淑娟参与世爵娱乐平台赌博网站利润分成29286元。

       10、世爵娱乐平台充值账号情况说明。

       11、武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武城县公安局侦查员对世爵娱乐平台进行登录并同时制作屏幕录像。

       12、武城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移送工商银行密码器一个,其他物品因相关案件继续侦查无法移送。

       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淑娟系被抓获归案。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淑娟出生于1988年。

       三、证人证言

       15、证人赵之尚的证言,证实2013年在隋凯家的时候知道隋凯在网上玩一个叫"世爵娱乐"的东西,平时詹永、马洪林、赵淑娟也去他那里玩。后来赵淑娟在世爵娱乐平台给我开了一个1940的账户,账号是多少我想不起来了,她给我的账号我用没用也想不清了。

       16、证人詹永的证言,证实自己看见过隋凯玩世爵娱乐,后来通过隋凯认识了赵淑娟。2013年10月份的时候,赵淑娟通过远程操作在我的电脑上下载了世爵娱乐的平台并且给了我一个账号zhanyong777,级别是1944,从十月份开始我用这个账号玩,赢的钱都输进去了,本钱也输进去了,为此借了很多外帐。期间赵淑娟跟我联系过,说她发现她的账户上多了三千多块钱,显示是因为我的参与投注得到的返点。

       17、证人马洪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初在隋凯家玩的时候看他在电脑上玩世爵娱乐平台,后来赵淑娟也给了我一个世爵娱乐平台的账号,但我没用。

       18、证人赵禄彬的证言,证实自己办了两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办出来后就由姐姐赵淑娟持有并使用,其中一张银行卡尾号为2778。

       四、被告人的供述

       19、被告人赵淑娟的供述,供认了从2013年8、9月份的时候开始在世爵娱乐平台玩"重庆时时彩",是通过世爵娱乐平台的"老网世爵"开了两个号,都是1950的,我只玩过其中的一个vip6000的号,这个号绑定的是我兄弟赵禄彬的工行卡。我用这个号给隋凯开了个1950的号,给赵之尚、詹永、马洪林各自都开了一个号,隋凯在我给他开的号上输了五十多万元钱,到我账上的分红是27000多块钱,詹永输了多少钱我忘了,他的号给我返了两三千块钱,马洪林没玩,赵之尚的号给我返了几块钱。


       五、勘验、检查笔录

       20、武公(网安)电勘(2014)0001号电子政务检查工作记录一份,证实在赵淑娟家提取的黑色笔记本电脑中QQ登录、赵淑娟与上线老网世爵的部分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有赵淑娟账号下刚开了个号zhanyong777的内容,还证实赵淑娟分红数额3万元的事实。

       21、武公(网安)勘(2014)0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一份,证实世爵娱乐平台的操作流程及被告人赵淑娟在该平台的操作信息,证实赵淑娟的vip6000账号有下线suikai、kai777。

       2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淑娟在德州经济开发区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六、视听资料

       23、公安机关民警与中国福利彩票中心人员通话记录光盘一张,证实中国福利彩票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互联网络合作制作彩票业务,还证实"重庆时时彩"是一种地方彩票,只能在重庆出票,不接受网上投注。

       七、电子数据
       24、远程勘验、电子证物检查光盘各一张。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淑娟在赌博网站为他人设置下级账号,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事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赵淑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淑娟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淑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淑娟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淑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高振礼

审 判 员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董永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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