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广州破获特大网络赌博案

时间:2014/6/7 14:35:41     来源:上海为公彩票业务培训中心     浏览:4862次    

广州破获特大网络赌博案

本报广州2月25日电 (记者贺林平)日前,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先后分三批对“1·16”特大网络赌博专案的黄健沛等66名......
   
    本报广州2月25日电 (记者贺林平)日前,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先后分三批对“1·16”特大网络赌博专案的黄健沛等6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涉案金额最大、人数最多、层级最高的网络赌博案。   
    经审查: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健沛等人组成的团伙从境外取得“皇冠”“永利高”“利记”等赌博网站代理权后,大肆组织、纠集、发展下线,并按“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层级管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取暴利。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4840.8亿元,实际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2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6亿元。该案公诉后即将开庭,等待进一步审理。
 
    一、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黄健沛等人组成的团伙从境外取得“皇冠”、“永利高”、“利记”等赌博网站代理权后,大肆组织、纠集、发展下线,并按“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层级管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取暴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因此,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些被告人如果存在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的,还构成了赌博罪。
目前,很多赌博性质的网站宣称其在国外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可以放心投注,这一点也进一步诱使很多人参与其中,充当其代理或参与投注。然而,赌博在我国大陆仍然是不合法的,任何开设实体赌场或建立赌博网站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的。在该案中,即便相关网站在国外是合法的,这些被告人在国内充当其代理,发展下线,接受投注的,其行为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约束,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所以,广大民众也应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避免参与经营非法赌博网站,同时也应自觉抵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及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这是由修正后的《刑法》303条新确立的罪名。 之前,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均以赌博罪定罪量刑。2006年修正后的“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这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的赌博犯罪。
 
    二、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顾问:耿宏鸣
上海为公彩票业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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